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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20:42:54
在该案判决中,宪法法院在扩张宗教自由保护范围之后立刻指出,在具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宗教活动时,应当考量宗教组织的自我理解。
2014年农业农村部与全国妇联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会谈纪要》。抵御户内侵害关键是要确权到人。
为了保障农村女性的权益,宅基地也需要从一户一宅、确权到户转变为新的一户可多宅、去性别化和确权到人,并明确每个家庭成员对宅基地的权益类型和权益份额。有的村规定,超生多于一个男孩的,在交纳了全部社会抚养费之后每个超生的男孩都可以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获得100%的股份,但是超生多于一个女孩的,在交纳了全部社会抚养费之后,超生的女孩中只有一个可以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本构成主体,失去或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是大量农村女性土地财产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从目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省级指导意见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不外乎原始取得和嗣后取得两种途径。2010年后,随着性别平等保障意识的改善,各地关于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等村务也有了更多规范性指导,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也被赋予义务责令改正涉嫌违法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故而,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过程中,有必要考虑女性不利处境形成的历史原因,依照有利于女性的原则,从宽确认女性成员身份。女性结婚后一般就会被要求迁出户口,而户口迁出之后甚至离异后都难以将户口迁回,尤其是产权制度改革之前往往会有一个户口冻结期,在此期间严格控制户口迁入。而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成员个人的观点则要求法律取消家户,将土地权利明晰到人,打破家户的遮蔽和压制,凸显女性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独立主体地位。
如前所述,目前大多数试点地区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采用户籍+综合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依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生活保障,是否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是否履行村民义务等因素。唯一身份要求与权益多元分散之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身份唯一成为大量女性权益保障的首要障碍。据统计,2016—2017年全国妇联本级就收到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相关投诉8807件次,比前两年增长了182%。不少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量化时,将股份分为人口股与农龄股分别量化。
少量女性既将户口留在娘家也在娘家生产生活,但仍有可能被视为户口应迁未迁之人而得不到娘家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要么不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么不被认定为完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上种种都说明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并不成熟和稳定,而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稳定的用益物权/财产权,则不仅农村女性的土地财产权益将获得新的内涵,农村土地财产权益的代际传递也将受到重大影响。
同时,成年女性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自由要得到尊重和保障,包括在家庭户内外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以及退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自由。女性在结婚、离异等生活状态发生变化时,其原承包土地很有可能被发包方收回,有些地方大龄未婚女性的承包土地也有可能被发包方收回。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目的,家庭成员应当可以决定到底如何享有和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2018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号文件中部署了振兴乡村、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路径,要求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同时,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虽然土地承包仍然以户为承包方,但户的面纱已然揭开,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家庭成员的面目在法律上得以呈现,家庭成员个人作为权益主体的身份地位得到确认,权益的份额也得到了界定。而肯定说以现行《物权法》及其实施机制为核心展开讨论得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结论。侵害的根源在于制度供给不足,表现为身份障碍和权利属性不稳、权利主体不清、权益份额不明,最终导致救济不力。有观点主张,土地承包权明晰到人不如土地收益权明晰到人更有利于女性权益保护,主流观点也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独立主体地位进行大量论证,包括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承包资格解读为权利能力,把承包经营户作为行为能力实现的载体。
如此一来,新嫁入的女性即使其年龄大于丈夫,但由于要从该女性嫁入之日起计算农龄股,故其农龄股会少于其丈夫的农龄股。由于延长土地承包期之后,承包土地受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静态管理,新增人口都要通过户内分享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因此户内权益份额的确立是确权到人的重要内容。
从继承的角度也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不稳定性。2019年8月26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19条第2款也提出,可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另一方面,主流观点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解释强调了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不分割性,忽视了承包经营权益的分配问题,使家庭成员的个体权益被家庭权益所吸收,尤其对于保障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权益非常不利。在此时间节点之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性别可以一次性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诸如此类的情形下,如果不考虑农村女性长期以来在居住地改变、户口迁移、承包土地丧失等等方面所受到的区别对待,则无异于对女性二次加重伤害。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妇联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在深化农村改革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崔郁系统介绍了中国传统的男婚女嫁、以男性为户主的宅基地登记给众多农村女性带来的权益损害。成年女性包括招赘的女性都难以以自己的名义立户和申请宅基地,女性的名字也很少登记到宅基地使用权证上。在目前试点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从宽确认女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村规民约对女性的期待是放弃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相关土地财产利益,即使其取得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未必能够得到与娘家对等的利益。(一)身份障碍 身份在农村经济体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承包土地、分配集体产权股份和申请宅基地都首先必须具备相应身份,而且根据现有法律该身份还必须是唯一身份,即一个人不能同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不能同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承包户的成员。
尤其是由于此类女性已经不属于原家庭的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可以继承的话,其无论作为继承人还是作为被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都面临着很多问题,直接影响到其个人、其配偶及其子女后代的相关权益。诸如此类的区别对待,目的都是促使成年女性结婚并把户口迁走,从而不分享目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利益。
采取上述考虑到女性特殊处境的产权量化方式,不能排除个别女性会在娘家与夫家重复得到股份。关于丧失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则一般规定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及城镇企业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在一个家庭户内部,有宅基地资格的家庭成员平均分享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宅基地资格的家庭成员(例如未交出原宅基地资格者、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者)可以与其他家庭成员分享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及其他财产收益。在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时,应当选择好时间节点。不排除个体同时成为两个及以上家庭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以来,农村女性土地财产权益平等保障机制频繁失灵,户外侵害屡禁不止,户内侵害不容忽视。
(二)重新解释土地承包家庭户,从宽确认家庭户成员身份 为了解决农村女性土地财产权益涉及不同家庭的问题,一个可考虑的改革路径是,从财产法角度将土地承包家庭户解释为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单位,区别于婚姻家庭法上的家庭。中国当前的宅基地制度有着复杂的历史成因,虽然一户一宅是宅基地分配的基本规则,但由于宅基地分配的性别化,一户一宅在广大农村实质上已经普遍演变为一男一宅。
从财产法角度解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区分政治成员与经济成员,从宽确认女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使女性不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受到二次伤害。四、巩固和发展确权到人模式是抵御户内侵害的关键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特别需要强调女性的土地财产权益在家庭内部得到实现。
抵御户外侵害关键要消除身份障碍,摒弃身份唯一要求,解决农村女性土地财产权益往往牵涉不同家庭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在此时间节点之后,新成员或立新户者取得宅基地,以有偿方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也坚持承包方是农户的规定。一方面,主流观点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解释与家庭承包的规定相一致,强化了农户的一体化,使农户承包的土地不会因家庭成员的增减而变化,家庭中部分成员的去世也不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继承,避免了因部分家庭成员身份变化而被部分收回承包地的特殊情况,有利于贯彻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有利于家庭经营的经营方式。基于中国农村当前的现实状况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为了维护女性的利益,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当考虑女性特殊处境的历史形成因素,对女性成员资格以从宽认定为原则。土地承包家庭户可被视为经济学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别于婚姻家庭法上的家庭。
显而易见的是,不仅女性在从夫居后可以继续作为娘家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夫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享有土地财产权益,男性也可以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及继承、赠与等法律事实而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家庭仍然以从夫居为主,农户基本上还是父权制组织,父—兄—夫—子等男性在家庭中有稳定的地位。
2019年8月26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19条第6款也提出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原则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有些地区,没有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姓名的农村女性估计达到99%。
例如,宅基地的从夫属性导致出嫁到夫家的女性一旦离异往往就失去了住所,前夫家不能居留,回娘家也只是寄居。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及其他财产性收益都应当确权到家庭成员个人,除宅基地资格权不可转让外,其他权益都可以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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